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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后的《重庆大学教师招收博士生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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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5-04-07

重庆大学教师招收博士生资格审核办法
为适应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招收博士生的基本条件
1.师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爱岗敬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切实承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每年保证有足够时间指导博士生。
2.年龄要求:在退休或延聘截止期前能完整指导一届博士生。
3.职称要求:正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
4.科研项目要求:近三年立项承担的科研项目达到相应学科晋升正高职称基本申报条件的要求。
5.科研经费要求:招生当年有充足的科研经费,具体要求由学院确定,且应确保按《重庆大学全脱产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发放及管理办法补充规定》(重大校〔2014〕254号)文件要求,为博士生提供足额的助学金(按四年计算)。
6.学术成果要求:近三年取得的学术成果达到相应学科晋升正高职称基本申报条件的要求。
7.培养经历要求:一般要求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作为副导师协助指导培养过一届博士生。
8.学院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以上招收博士生基本条件的具体要求。
二、教师招收博士生资格的审核
1.学校每两年开展一次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新增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
2.审核采取学院征求教师本人招生意愿(新增导师须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提出名单并公示、研究生院按本办法所确定的招收博士生基本条件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批准的程序进行。
3.属于《关于博士研究生年度招生指标核算办法的补充意见》(重大校〔2014〕19号)文件所确定的高层次人才范围内教师,入职两年内,在满足本办法确定的师德要求基础上可招收博士生。
4.在师德及科研、学术方面表现优异,但不完全满足本办法所确定的其他招生基本条件的教师,可提出破格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招收博士生。
5.出现以下问题之一的教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停止招收博士生两年及以上直至取消招收博士生资格的处理决定:
(1)在国家、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进行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查中出现不合格情况的教师;
(2)在指导博士生的过程中出现学术道德问题的教师,或所指导的博士生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
(3)因其他原因,不能指导博士生的教师。
三、其他有关事宜
1.鼓励跨学科、跨学院交叉培养博士研究生。教师可向拟招生学院提出招生申请,招收博士生资格的审核程序和要求按本办法执行。
2.同时向两个及以上一级学科申请的教师,其科研项目和经费应分别满足各申请学科招收博士生基本条件及具体要求,且不作重复计算。
3.对于符合申请条件,但所在学科尚无博士学位授权的教师,经该学科所在学院推荐,可向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相近学科提出招生申请,招收博士生资格的审核程序和要求按本办法执行。
4.兼职人员申请招收博士生资格的审核参照本办法确定的审核程序和要求执行,具体审核要求由各学院制定。学院应确定校内具有博士生招生资格的教师作为副导师,确保有效指导博士生。兼职导师招生名额由聘任学院自行统筹解决,学校不另行安排招生名额。
5.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具名提出,由研究生院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复议结果为最终决定。
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重庆大学教师招收博士生资格审核办法》(重大校〔2012〕444号)同时废止。
重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2月26日印发

备注:具体遴选时间请等候学校和学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