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重庆大学关于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订)》(重大校〔2010〕523号)第2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并已解除察看的本科毕业生毕业当年不能授予学位。对毕业后工作表现优良的学生,一年以后(含一年)可由本人提出学位申请”和第3款“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学籍管理规定修业年限内回校参加结业后考试合格换发毕业证书者,可以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的相关规定。
上述两类学生在2015年5月11日-2015年6月8日到学院申请补授学位。学院6月12日交补授材料到教务处培养科(材料按附件1汇总表的顺序)。补授学士学位的时间为授位当年的时间。
注:上述两类学生都必须在学籍管理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回校申请补授学位。
特此通知
重大教务处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