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校研[2014]17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2014年度我校新增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遴选工作从即日起启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年度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由各学部参照《重庆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考核规定》(2005年10月修订),以及《重庆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考核办法》(重大校[2011]220号)文件要求,结合各学部和学科专业实际情况制定导师遴选具体标准及实施细则。
二、由研究生院组织学院进行材料申报,与相关部门协同审核,各学部根据实施细则遴选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
三、论文及经费认定范围
1、论文署名中,申请人应是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2、科研经费指个人可支配的到校软件费。
3、时间认定范围:2011年5月1至2014年4月30日。
四、申请人条件及要求说明
(一)校内硕士研究生导师
1、申请人应具有较高学术业务水平及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资格条件。
2、职称及年龄要求: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年
龄在57周岁以内(以选聘当年12日31日计算)。45周岁及以下(含45周岁)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35周岁及以下(含35周岁)的申请人若职称为中级,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
3、导师遴选原则上参照《重庆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考核规定》(2005年10月修订)执行。
4、每次申报限报一个硕士学位学科。
5、申请表中填报的有关人事数据(如:工号、出生日期、职称、学位、获学位日期等)应与人事处的统计数据一致;相关科研数据(如:发表的论文、承担的项目及经费、获得的奖励等成果)均应与科技处或社科处的统计数据一致。请申请人按通知要求及时到科技处或社科处更新数据。
(二)外聘硕士研究生导师(专业学位硕士导师)
1、职称及年龄要求:应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57周岁以内(以选聘当年12月31日计算);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申请人,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2、近3年以第一作者在CSCD/CSSCI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专业性论文至少1篇。
3、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大型工程设计或企业管理或行政管理等工作经历,在本地相应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或作为主要成员在研或完成过正式立项的研究课题。
4、外聘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原则上参照《重庆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考核办法》(重大校[2011]220号)文件执行。
五、日程安排:
1、5月12日-5月22日,各学部制订硕导遴选具体标准及实施细则,各学院布置遴选工作。由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为申请人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置用户名及密码(用户名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登录系统填写导师遴选材料,打印后汇同论文的封面、目录、首页及其他材料复印件装订成册,报送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处,研究生秘书在系统中完成网上初审。
2、5月23日-5月30日,各学院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评审。学院
将初选推荐名单由信息系统中按校内硕士生导师和校外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生成汇总表,打印后由分委会主席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同时,将装订好的申请人的论文、专著的封面、目录和首页以及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复印件,同汇总表原件各一份交研究生院培养办415室。逾期将不再接收遴选材料。
3、6月3日-6月21日,研究生院组织相关部处进行材料审核,送交学部。
4、6月22日-6月28日,各学部根据研究生院已核实材料进行新增硕士导师资格人员的遴选。
5、6月29前,各学部将拟新增硕士导师人员名单上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核后,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正式发文。
六、其它
特此通知。
附件:
1、《重庆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考核规定》(2005年10月修订)
2、《重庆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考核办法》(重大校[2011]220号)
3、2014年硕士生导师申报遴选流程
附件1:
重庆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考核规定
(2005年10月修订)
为适应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需要,加强我校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指导教师的水平,提高管理工作水平,保证硕士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条件
1.应具备教授、副教授或相当的高级技术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且业务水平较高有足够科研经费的3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熟悉学位条例以及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定,能保证培养质量。
2.政治思想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治学严谨,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3.正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有持续稳定的研究方向,承担科研项目且至少负责一项科研项目,并有足够的本人负责的研究经费,其中工学类专业自己负责的可支配到校软件费一般应大于3万元,文、理、经管类自己负责的可支配到校软件费一般应大于1万元,并配备有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科研资料及协作人员;具有一年以上博士学位青年教师可适当减少经费要求。
4.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近三年内在CSCD核心期刊源及以上级别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含3篇)以上,其中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应有2篇(含2篇)以上,青年教师3篇论文要求均为第一作者。
5.凡1955年以后出生的教师申请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时,原则上应获得硕士以上学位。
6.本校在职攻读博士生在一、二年级的学习期间,不能参加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已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在此期间暂停招生。
7.副教授等副高职导师招收研究生时原则上不得超过60周岁;教授等正高职导师招收研究生时一般不超过60周岁,若仍有待完成科研项目及足够经费,可适当放宽招生时的年龄限制,原则上不超过63周岁。凡要延长招收研究生年限的导师,除申报材料的带头人以外,需由本人申请,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研究生院审批。
8.对新增硕士学位授予点,第一年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人。
9.校外人员遴选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原则上按以上条件执行。
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申请手续及审核办法
1.凡本校有硕士学位授予或有硕士生招生权的学科、专业需设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由本人在网上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推荐,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2.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要求,对申请者逐个进行评审并投票表决,经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
3.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后,将遴选申请材料及汇总表交研究生院,经审批后,方可取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4.一般一次只批准申请人在一个专业中指导硕士生,凡指导教师转专业或增加新的专业指导硕士研究生必须写出申请报告,按同样手续审批。
5.凡与我校联合招生的外单位硕士生指导教师,必须按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及申请审批手续取得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并由研究生院发聘书。
6.审批工作一般在每年下半年进行一次。个人申请必须在11月底以前提出,经审批后方能列入下年度招生专业目录。
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考核
1.各院应根据本条例规定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条件和职责,每年对指导教师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在各学院考核的基础上,于每年年底前将考核不合格者名单及情况报研究生院备案。
2.经考核未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暂停招收研究生。
(1)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执行研究生培养有关规章制度(如两届不按培养方案规定或不按时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的),经劝告而无效的;
(2)连续两届因选题不当或课题不稳定,中途改变题目,以致研究生不能按时毕业的;
(3)在连续三年内的科研经费达不到导师遴选规定或连续三年内没有发表论文的;
(4)因公、因私出差、出国离校三个月以上者,按重大研培养[2002]1号文(《关于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聘后管理工作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办理;
(5)因健康原因或其它原因在研究生论文工作期间内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
3.经考核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撤消指导教师资格。
(1)若连续五年科研经费达不到导师遴选规定数或连续三年内没有发表论文的;
(2)凡不属于生源问题而连续三年不招生的;
(3)不履行导师职责,不执行研究生培养有关规章制度,经多次劝告无效,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
(4)因健康等原因长期不能或不履行导师职责的。
4.停止招生,撤消指导教师资格,由院提名,研究生院审批。恢复指导教师招生或指导教师资格须重新申请审批。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大学
二OO五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2:
重庆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考核办法
重大校[2011]220号
为加强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规范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确保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遴选目标与原则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以建设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养和一定职业背景,熟悉相关专业工作,能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需要,专兼职相结合相对稳定的专业化导师队伍为目标。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遵循如下原则:
1、专业化原则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要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一定职业背景,熟习专业学位的性质和不同于学术性学位教育的特点。学校致力于构建一支专业化程度较高、相对稳定的专业学位导师队伍。
2、实践性原则
鉴于专业学位的特殊要求,要注重吸纳和使用社会资源,突出实践研究,吸收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践领域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共同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指导工作。
3、适应性原则
遴选工作要与社会经济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相适应,与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4、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遴选条件
(一)校内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1、热爱专业学位教育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具有现代教育思想,具备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能力。
2、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57岁以下。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申请人,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3、熟悉专业学位教育,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对专业学位所涉及领域有较深研究,承担有相关科研课题,并有足够的本人负责的研究经费,其中工科类专业学位申请人近三年可支配到校软件费一般应大于4万元,文、理、经管、艺术、体育等专业学位申请人可支配到校软件费一般应大于2万元。
4、具有较好的学术造诣,近三年以第一作者在CSCD/CSSCI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专业性论文至少2篇。
5、近三年取得以下三类实践性成果之一:在本专业领域主持完成正式立项的科研课题或主研完成重大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获得发明专利;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等(须为持证人)。
6、有三年以上从事专业教学科研或工程实践的工作经历。
(二)校外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1、了解国家、学校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愿意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做出贡献。
2、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57岁以下。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申请人,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3、熟悉专业学位教育,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对专业学位所涉及领域有较深研究,承担有相关科研课题,近3年以第一作者在CSCD/CSSCI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专业性论文至少1篇。
4、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大型工程设计或企业管理或行政管理等工作经历,并取得良好业绩,在本地相应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或作为主要成员在研或完成过正式立项的研究课题。
三、申请手续及审核办法
1、凡具有硕士专业学位招生或授予权的学院,需新增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2、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要求,对申请者逐个进行评审并投票表决。分委员会实到人数须占应到人数三分之二,经委员总数过半者同意可通过。
3、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后,经研究生院审批,方可取得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4、校外单位人员参加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须按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及申请审批手续取得资格,并由研究生院颁发聘书。
5、审批工作一般在每年下半年进行一次,经审批后可列入下年度招生专业目录。
四、其它要求
1、每位申请人原则上只能在1-2个专业学位领域遴选导师。已具备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如果研究领域和科研成果符合相关专业学位要求,可以申请兼任一个专业学位领域的导师。
2、适当控制学术学位导师兼任专业学位导师的数量,各专业领域要逐步提高校内外专职导师的比例,积极构建专业学位专业化的导师队伍。
3、凡已具有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人员,其招生由各学院根据招生工作需要安排,按学校硕士生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4、校外人员参加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应重点突出实践水平和业务成绩,可适当放宽对学术成果的要求。遴选程序按照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要求进行。
五、考核办法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每三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结果分为暂停招生和取消导师资格。
1、经考核未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暂停招收研究生。
(1)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执行研究生培养有关规章制度(如不按培养方案规定或不按时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的),经劝告而无效的;
(2)连续两届因选题不当或课题不稳定,中途改变题目,以致研究生不能按时毕业的;
(3)在连续三年内的科研经费或发表论文达不到导师遴选条件的;
(4)因健康原因或其它原因在研究生论文工作期间内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
2、经考核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撤消指导教师资格。
(1)暂停招生资格后三年内仍未达到遴选规定科研经费和发表论文要求的;
(2)凡不属于生源问题而连续三年不招生的;
(3)不履行导师职责,不执行研究生培养有关规章制度,经多次劝告无效,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
(4)因健康或其他原因长期不能或不履行导师职责的。
3、停止招生、撤消指导教师资格,由学院提名,研究生院审批备案。恢复指导教师招生或指导教师资格须重新申请遴选。
六、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