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着力提高教育质量”“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强调,“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促进高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是党中央在我国由高等教育大国向高等教育强国转变的关键时期,对高等教育做出的重要部署。促进高等学校步入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教学评估是其中的关键抓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指出,要“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精神,在总结我国三十多年的评估经验教训、充分参考和借鉴国际先进做法的基础上,教育部于2011年10月颁布了《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对新时期本科教学工作评估做出了整体规划,提出以学校自我评估为基础,以院校评估、专业认证及评估、国际评估和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常态监测为主要内容,政府、学校、专门机构和社会多元评估机构相结合,与中国特色现代高等教育体系相适应的教学评估制度。这一制度简称为“五位一体”本科教学评估制度,是未来一段时期开展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简称审核评估)是“五位一体”评估制度中院校评估的一种模式。《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教高【2013】10号)中指出:“审核评估是在我国高等教育新形势下,总结已有评估经验,借鉴国外先进评估思想的基础上,提出的新型评估模式,核心是对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效果的实现状况进行评价。”概括地讲,它是依据参评学校自身设定的人才培养目标,来评价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与效果的实现情况。审核评估旨在推进学校人才培养模式多样化,强调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体现学校在人才培养质量中的主体地位。
审核评估不同于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和水平评估。合格评估属于认证模式评估,达到标准就通过。水平评估属于选优模式评估,主要是看被评估对象处于什么水平,重点是选“优”。审核评估主要看被评估对象是否达到了自身设定的目标,国家不设统一评估标准,是用自己的尺子量自己,审核结论不分等级,形成写实性审核报告。审核评估的核心是“质量”,目的是“保障质量”,即要促进高等学校坚持内涵式发展,引导学校建立自律机制,加强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强化自我改进,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审核评估的对象
审核评估是针对2000年以来参加过院校评估,并获得通过的本科学校,包括两类院校。一类是参加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并获得“合格”及以上结论的高校需参加审核评估;一类是参加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含合格评估调研评估),并获得“通过”结论的新建本科院校,在五年后必须参加审核评估。